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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和分包问题的复函
转包的法律特征
根据转包的概念并结合建设部体改法规司1996年颁发的96建法法字4号《关于如何界定-和分包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转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委派-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给转承包人,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区别-与转包的三个基本原则:,承包人是否将全部工程或工程的主要部分发包给第三人。
转包的法律后果-、法规及《解释》均-转包并对
转包的法律后果
-、法规及《解释》均-转包并对转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转包行为无效。如前文所述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均-转包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的强制性规定无效,《解释》第四条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人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其次,转包人因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所得要予以没收。《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转包、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通则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已经取得的所得。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工程内部承包的法律特征
工程内部承包
1、内部承包的定义
企业内部承包,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所达成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2、工程内部承包的法律特征
就内部承包而言,签订合同的双方主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同的内容具有对价性,合同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地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此外,由于承包方是发包方的成员,就企业内部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承包方还要接受发包方的行政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比如安全生产、劳动保险等方面的管理。在这里,发包方与承包方除具备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外,还应存在一个上下级间行政隶属上的管理关系。而分包合同中,总承包人成立项目部,派出-人员对分承包人的工作内容进行-、管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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